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40074****260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404民初2854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1)粵0404執(zhí)16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70219600272】。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建立了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 原告提交的報關單、加蓋了 旭泰守衛(wèi)簽收單的出貨單足以證 實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理應支付相應的價款。雖然 被告珠海旭泰公司的社保繳費花名冊不能證實邱慧為其員工,但 原告向被告郵寄資料的部分郵單上載明收件人為(旭泰)邱慧, 收件地址均為被告的住所地珠海市金灣區(qū)廣東青年科技創(chuàng)業(yè) 園,且被告的員工李桂宜簽收了郵單載明的收件人為邱慧的發(fā) 票,而邱慧本人簽字確認收到的請款對照明細上載明的供貨內(nèi)容 與加蓋了 旭泰守衛(wèi)簽收單的出貨單載明的供貨內(nèi)容亦吻合, 因此,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認定邱慧為被告的員工。被告的員工李桂宜、 劉艷、邱慧簽收了原告出具的商業(yè)發(fā)票,發(fā)票總額為174,876.44 美元,無證據(jù)證明被告對發(fā)票載明的貨款金額有異議或已付清貨 款,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其貨款174,876.44美元,有事實 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明確要求按2019年8月19日 的匯率將涉案貨款折算成人民幣,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 率,2019年8月19日美元兌換成人民幣的匯率為1: 7. 0365, 則174,876.44美元折合成人民幣應為1, 230, 518. 07元。因此, 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貨款1, 232,459.2元,本院對 1,230,518.07元予以支持,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取證費、律師費。首先,原告未就此項訴求 提出明確的訴訟標的額,亦未對上述費用進行舉證,應由原告承 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律師費不是訴訟的必然支出,且 主張上述費用沒有合同依據(jù)。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求不予支 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 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 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 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 被告珠海旭泰制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 向原告肇慶市旭展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1,230,518.07 元。 二、 駁回原告肇慶市旭展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 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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