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友派農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80031****391W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川0823民初2166號 |
案號 | (2021)川0823執(zhí)87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劍閣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劍閣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四川友派農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劍閣劍州國有投資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0元為基數,其中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按年利率7.98%計算;2017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1.97%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劍閣劍州國有投資有限公司對被告四川友派農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財產《全自動殺菌釜》在上述所確定的債權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被告四川友派農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劍閣劍州國有投資有限公司支付實際損失(律師代理費)7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3320.00元,減半收取計1660.00元,保全費1620.00元,由被告四川友派農業(y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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