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河南興港正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344835-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豫1303民初1253號 |
案號 | (2019)豫1303執(zhí)24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發(fā)布日期 | 2019-10-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鎮(zhèn)平金潤液壓設備有限公司償還原告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行貸款本金500萬元并給付相應利息(利息以500萬元為基數(shù),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11月4日按年利率8.55%計算;2018年11月4日至2019年1月4日按年利率9.5%計算;2019年1月4日至貸款結清之日止的利率按照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并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二、被告宋富展、許玉麗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河南興港正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中的500萬元貸款本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507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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