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恒益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于澤治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0055054-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津0111民初6191號 |
案號 | (2017)津0111執(zhí)262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1 |
發(fā)布日期 | 2017-10-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付雙霞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梅江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885009.09元(截至2016年7月18日)以及自2016年7月19日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的罰息、復利(按照《個人貸款合同》約定標準繼續(xù)計收)、律師費5655.03元; 二、如被告付雙霞未按期履行上述債務,由被告天津恒益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仁發(fā)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于澤治、溫俊剛、程德仁在上述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被告朱怡煒對被告于澤治應承擔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被告程德梅對被告溫俊剛應承擔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816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全部由被告付雙霞負擔,被告天津恒益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仁發(fā)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于澤治、溫俊剛、程德梅、朱怡煒、程德仁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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