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林州市天時碳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58166****825H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豫0581民初1782號 |
案號 | (2021)豫0581執(zhí)2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3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林州市劉青汽車配件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林州中原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雙方約定利率計算,自2016年1月28日借款之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扣除已還利息15026.74元。); 二、被告林州市天時碳素有限公司、桑偉生、楊劉青對本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10元,由被告林州市劉青汽車配件廠、林州市天時碳素有限公司、桑偉生、楊劉青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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