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蘇鹽大)應急罰〔2021〕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內容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tǒng)一協(xié)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td>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11 |
決定機關 | 鹽城市大豐區(qū)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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