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靈市監(jiān)罰字〔2020〕23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當事人對超過使用期限、不符合安全技術(shù)規(guī)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并銷售給廣西正久職業(yè)學校使用,未能提供相應的氣瓶充裝記錄,且對未在本氣庫建立檔案的氣瓶進行充裝。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1、對超過使用期限、不符合安全技術(shù)規(guī)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2、未建立氣瓶充裝記錄;3、對未在本氣庫建立檔案的氣瓶進行充裝。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上繳國庫。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6-15 |
決定機關(guān) | 靈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葉智強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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