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鐵北京工程局集團(天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0671****160Y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津0106民初1677號 |
案號 | (2021)津0106執(zhí)376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審判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鐵北京工程局集團(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安徽華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費1049879.45元及利息(以1049879.45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2020年6月3日至實際付清之日的利息);二、駁回原告安徽華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517元,由原告安徽華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74元,被告中鐵北京工程局集團(天津)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143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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