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連云港開倉糧食加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723MA****FK2D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723民初2965號 |
案號 | (2022)蘇0723執(zhí)恢1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灌云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灌云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發(fā)布日期 | 2022-06-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江蘇南通三生嘉誠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連云港開倉糧食加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月20日簽訂的《合同補充協(xié)議》;二、被告連云港開倉糧食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江蘇南通三生嘉誠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60000元并賠償損失(以6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從2018年11月24日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并扣減4000元);三、駁回原告江蘇南通三生嘉誠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0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58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與判決主文一并向原告履行),由原告負擔232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蒼梧支行營業(yè)部,賬號: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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