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嘉公(園)行罰決字[2020]0013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翰德圣智能再制造技術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流向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5月21日上午9時35分,嘉興市公安局港區(qū)分局園區(qū)派出所民警在浙江翰德圣智能再制造技術有限公司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實驗室儲存的一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硝酸,未如實記錄儲存情況、未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乍浦支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5-21 |
決定機關 | 嘉興市公安局港區(qū)分局園區(qū)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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