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聶頂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382483-9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贛0924民初886號 |
案號 | (2017)贛0924執(zhí)2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宜豐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宜豐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0 |
發(fā)布日期 | 2017-1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宜豐縣金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萬元,利息9.6萬元(算至2016年9月21日,以后至還款之日按月利息2%另行計算)。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 二、被告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在前項規(guī)定時限內未履行償還義務,原告宜豐縣金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權申請對抵押房屋進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案件受理費10621元,由被告江西清源陶瓷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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