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惠城稅罰〔2021〕1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2018-04-01至2019-12-31增值稅未按期進行申報,2018-04-01至2019-12-31城市維護建設(shè)稅未按期進行申報,2018-04-01至2019-12-31增值稅教育費附加未按期進行申報,2018-04-01至2019-12-31增值稅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進行申報,2018-10-01至2019-12-31個人所得稅未按期進行申報,2018-04-01至2019-12-31企業(yè)所得稅未按期進行申報。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2,2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21 |
決定機關(guān) | 國家稅務(wù)總局惠州市惠城區(qū)稅務(wù)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zé)任由當(dāng)事人自負(f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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