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國祥宇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抗援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0123247-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粵1971民初2895號 |
案號 | (2017)粵1971執(zhí)40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04 |
發(fā)布日期 | 2017-02-21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中國祥宇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夏偉雄償還欠款本金584197元、逾期利息21869.77元、違約金200000元及律師費20000元(合計826066.77元); 二、被告中國祥宇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陳平應對第一判項所確定的債務向原告夏偉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夏偉雄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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