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955****335K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0509民初9866號 |
案號 | (2021)蘇0509執(zhí)33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吳江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發(fā)布日期 | 2021-02-0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沈衛(wèi)華、曹月琴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歸還原告張助強借款本金3172799.22元并償付相應利息損失(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為91785.99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172799.22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0.92%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沈衛(wèi)華、曹月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張助強律師費損失117815元。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直接匯入原告指定賬戶,戶名:張助強,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青浦徐涇支行,賬號:6212261001075094307。三、被告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吳江市潤華紡織有限公司、吳江市潤達噴織有限公司對被告沈衛(wèi)華、曹月琴的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10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193元,由被告沈衛(wèi)華、曹月琴、吳江市鑫源擔保有限公司、吳江市潤華紡織有限公司、吳江市潤達噴織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至法院。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本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guī)定向該院(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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