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蘭溪今朝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馮映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235983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276號 |
案號 | (2016)浙0702執(zhí)28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金華婺城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由被告馮映返還原告金華市婺城區(qū)萬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利息326000元(已算至2015年11月4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馮映支付原告金華市婺城區(qū)萬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10000元。 三、由被告呂旭東、蘭溪今朝商貿有限公司、蘭溪金朝酒店有限公司、衡陽市今朝百貨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原告金華市婺城區(qū)萬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對被告蘭溪今朝商貿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蘭溪市勞動路74號房產享有第二順位優(yōu)先受償權。 上述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744元(原告已預交),由五被告共同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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