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淮北市啟鑫精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桑獻忠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421547-7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淮仲裁字第063號裁決書 |
案號 | (2014)淮執(zhí)申字第0004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淮北市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0-23 |
發(fā)布日期 | 2016-03-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申請人淮北市啟鑫精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申請人淮北市同創(chuàng)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本息10438416.98元,并按每日萬分之五從2014年4月23日起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至本裁定制定付款之日止; 二、被申請人淮北市啟鑫精紡股份有限公司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申請人淮北市同創(chuàng)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實現債權費用21萬元; 三、被申請人淮北市啟鑫精紡股份有限公司如不能在本裁決書指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申請人淮北市同創(chuàng)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有權依照法律程序行使抵押權,處分被申請人淮北市啟鑫精紡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機器設備(抵押物詳見動產抵押登記書及附頁抵押物概況),優(yōu)先受償。 四、如果未按本裁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五、本案仲裁費用52680元(已由申請人預交),由被申請人淮北市啟鑫精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被申請人淮北市啟鑫精紡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裁決款項是將應負擔的仲裁費一并支付給申請人淮北市同創(chuàng)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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