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通市時代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62173****426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621民初2119號 |
案號 | (2021)蘇0621執(zhí)221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0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通市時代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前一次性給付原告海安丁一食品有限公司代償款2411105元及利息(以2411105元為本金,自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海安縣三港特種水產養(yǎng)殖良種場對被告南通市時代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時志元對南通市時代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七分之一份額的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海安縣三港特種水產養(yǎng)殖良種場、時志元承擔連帶責任后,可憑本調解書直接向被告南通市時代食品有限公司追償。三、案件受理費28098元,減半收取14049元,由被告南通市時代食品有限公司、海安縣三港特種水產養(yǎng)殖良種場、時志元連帶負擔(被告負擔部分已由原告代墊,三被告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給付給原告)。3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當事人拒絕簽收本調解書的,不影響上述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上述調解協(xié)議,另一方當事人可持本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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