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東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0006017-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京0105民初53096號 |
案號 | (2020)京0105執(zhí)1518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3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北京東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償還原告嘉興嘉泉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借款本金 20 000 000元并支付期內利息3 000 000元; 二、被告北京東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嘉興嘉泉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利息及罰息(合計以20 000 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5%的標準計算,且以6 000 000元為限); 三、被告潘永斌就上述第一、二項確定的款項向原告嘉興嘉泉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承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 四、被告上海沃木投資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決生效后及最后一項司法凍結解除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配合原告嘉興嘉泉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其持有的北京嘉富誠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10.45%股權的質押登記手續(xù); 五、被告潘永斌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北京東方一代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原告嘉興嘉泉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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