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揚通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4990122-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寧商初字第00487號 |
案號 | (2016)蘇01執(zhí)35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 |
執(zhí)行法院 |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3 |
發(fā)布日期 | 2016-1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中國華融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貸款本金4400萬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至2014年9月15日利息為196.71萬元,以440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15.42‰計算)、罰息(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以4400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1%計算)。 二、江蘇盛源船務有限公司、湖北華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高存浩、楊華云對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江蘇盛源船務有限公司、湖北華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高存浩、楊華云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進行追償。 三、中國華融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就湖北華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自有的機器設備(塔式起重機、機電倉庫鋼結構、噴涂車間鋼結構、空壓機房鋼結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728.74萬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四、中國華融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就湖北華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名下碼頭(面積51480平方米)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4359.37萬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五、中國華融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就高存浩持有的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8305萬股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應收案件受理費271636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76636元,由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江蘇盛源船務有限公司、湖北華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高存浩、楊華云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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