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揚通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4990122-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4)寧商初字第00272號 |
案號 | (2016)蘇01執(zhí)1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2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京恒順達船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本金18379118.55元及利息1250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的罰息(以18379118.55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江蘇盛源船務有限公司、南京恒瑞海運有限公司、南京閩光船務有限公司、高升、高麗英、林長生、余琪、高守平、高小美、高秀英、高存浩、楊華云對被告南京恒順達船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有權在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南京恒順達船務有限公司追償。 案件受理費144388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149688元,由被告恒順達公司、閩光公司、華海公司、恒瑞公司、盛源公司、高升、高麗英、林長生、余琪、高守平、高小美、高秀英、高存浩、楊華云負擔(此款已由交通銀行預交,被告恒順達公司、閩光公司、華海公司、恒瑞公司、盛源公司、高升、高麗英、林長生、余琪、高守平、高小美、高秀英、高存浩、楊華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并支付給交通銀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江蘇省南京市農行山西路支行,賬號:0******02475)。 (此頁無正文)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