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州市騰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許一衛(wèi)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1858764-8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蘇0402民初2269號 |
案號 | (2017)蘇0402執(zhí)215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07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常州市騰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償還承兌墊款本金2000000元以及利息450000元,并支付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常州市騰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師費97800元。 三、如常州市騰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項判決義務,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權以常州市騰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設定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鄭陸鎮(zhèn)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常房權證武字第12003935號)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登記證號:武集用2012第00177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江蘇兆峰晶精鋼管有限公司、胡燕媛、許一衛(wèi)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常州市騰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583元,減半收取11791.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6791.5元,由常州市騰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江蘇兆峰晶精鋼管有限公司、胡燕媛、許一衛(wèi)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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