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州市騰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胡風章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41271****648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蘇0402民初2127號 |
案號 | (2016)蘇0402執(zhí)19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7-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常州市騰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廣化支行歸還借款本金998萬元以及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罰息、復利。 二、江蘇兆峰晶精鋼管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義務在最高額12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許一衛(wèi)、胡燕媛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義務在最高額10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常州市騰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項判決義務,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廣化支行有權對常州市騰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財產(LD單梁橋式起重機等設備21臺套,圓鋼、無縫鋼等3580噸)以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及其他擔保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660元,減半收取40830元,由常州市騰田液壓機械有限公司、江蘇兆峰晶精鋼管有限公司、許一衛(wèi)、胡燕媛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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