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宏能天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00066****610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川0112民初10112號 |
案號 | (2022)川0112執(zhí)215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5-05 |
發(fā)布日期 | 2022-06-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宏能天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周光福支付貨款827419元,并以827419元為基數(shù),從2021年7月2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周光福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818元,由被告宏能天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案判決書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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