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宏能天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00066****610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1302民初8665號 |
案號 | (2022)皖1302執(zhí)228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3-21 |
發(fā)布日期 | 2022-04-2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宏能天木建設(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宿州市方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3745995元及違約金300000元,合計4045995元。二、被告宏能天木建設(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宿州市方嘉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師費150000元。三、被告宏能天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的第一、二項的判決數(shù)額4195995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四、解除原告宿州市方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宏能天木建設(宿州)有限公司簽訂的《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和《協(xié)議書》。五、駁回原告宿州市方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367元和保全費5000元,合計45367元,由被告宏能天木建設(宿州)有限公司、被告宏能天木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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