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省鋼城工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7799001-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洪民二初字第299號 |
案號 | (2019)贛0102執(zhí)15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西昌寶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歸還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鐵路支行截止2015年3月6日借款本金4026719元及利息1117081.36元,自2015年3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償之日止利(罰)息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 二、被告江西省鋼城工業(yè)有限公司、江西中諾擔保有限公司、闕順昌、楊春、許善灼、黃江銘共同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述被告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西昌寶鋼鐵貿易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鐵路支行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807元,公告費450元,由被告江西昌寶鋼鐵貿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鋼城工業(yè)有限公司、江西中諾擔保有限公司、闕順昌、楊春、許善灼、黃江銘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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