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浙稅稽罰[2018]16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2016年度1.在“營業(yè)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中列支異地任職高管住房補貼532,210.00元,未并入員工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6,801.62元。2.在“營業(yè)費用/業(yè)務招待費”和“營業(yè)費用/業(yè)務宣傳費”科目中列支禮品合計401,300.00元,屬于你單位在業(yè)務宣傳、廣告、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的禮品,未按“其他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80,260.00元。(二)2017年度1.在“營業(yè)費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異地任職高管住房補貼665,520.00元,未并入員工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69,593.14元。2.在“營業(yè)費用/業(yè)務招待費”和“營業(yè)費用/業(yè)務宣傳費”科目中列支禮品合計461,183.00元,屬于你單位在業(yè)務宣傳、廣告、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的禮品,未按“其他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補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92,236.60元。以上稅款398,891.36元。上述違法事實經(jīng)你單位負責人確認無異議,并有稅務稽查工作底稿等相關證據(jù)為證。二、處罰決定2018年7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稽查局向你單位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浙稅稽罰告〔2018〕10號),你單位未進行陳述、申辯,在法定期限內(nèi)也未提出聽證要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币?guī)定并結(jié)合具體違法事實,我局決定對你單位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113,197.38元;對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86,248.3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7-20 |
決定機關 | 省局直屬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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