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中儲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0880****997E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581民初3639號 |
案號 | (2020)蘇0581執(zhí)12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創(chuàng)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常熟交行墊款本金17367302.86元,支付自2012年11月3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⒈桓娉J焓刑K南鋼貿倉儲有限公司……三、被告常熟市志大投資置業(yè)有限公司……四、被告常熟市蘇南鋼貿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五、被告吳紹楓、林月延……六、被告何妙章……七、被告葉德君、劉燕玲……八、被告湯大華、葉桂芳……九、被告吳國平、張燕……十、被告林義銓、宋芝芳……十一、被告黃斌、葉琴英……十二、駁回原告常熟交行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常熟交行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2014年12月1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蘇中商終字第01341號民事判決書,載明:“……本院認為,依據法律規(guī)定,質權若要創(chuàng)設并生效,必須經過轉移質物占有和公示。而要實現轉移質物占有和公示,質押財產必須特定化,故質押財產特定化是質權成立和生效的基本前提。本案中常熟交行主張對常熟長江庫中的部分鋼材享有質權,但其舉證不足以證明其所認為的鋼材已特定化為本案《商品融資質押合同》項下質押物,常熟交行主張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不能成立。首先,本案所涉的《出質通知書》及《出質通知書(回執(zhí))》等載明質押鋼材信息的單據中,僅有貨物品名、重量及單價等內容,而缺乏質押物鋼材具體的明細、規(guī)格、數量、堆放地址、生產廠家、質保書等足以明確鋼材特征實現特定化的參數,因此,上述材料不能作為本案質押物已確定的依據。其次,常熟交行未能舉證證明其持有按照合同約定應由其保存的關于鋼材權屬、品質證明的文件以及保險單等相應資料。最主要的是,從本案訴爭鋼材的現場堆放情況看,鋼材系按種類進行堆放,并無任何能夠區(qū)分其中哪些鋼材為本案《商品融資質押合同》項下質押物的監(jiān)管標簽、噴涂等相應標識。雖然監(jiān)管方中儲公司認為其能進行區(qū)分,但在案件審理中已有八方物流(福建)有限公司、中國鐵路物資上海有限公司提出其享有鋼材的所有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南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提出享有涉案鋼材的質權,故在中儲公司單方區(qū)分的主張無法得到其他當事人確認的情況下,不能作為涉案鋼材已特定化為本案質押物的依據?!袥Q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常熟交行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執(zhí)行。2015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5)熟執(zhí)字第01757-1號執(zhí)行裁定書,載明:“……對于位于常熟市興港路36號倉庫內的鋼材、常熟市蘇南鋼貿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梅李倉庫內的鋼材,因權屬不明,故本案目前暫不便處理?!枚ㄈ缦拢航K結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商初字第0336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zhí)行程序?!?。又查明:2016年3月8日,常熟交行向中儲公司發(fā)出編號為交銀-中儲(創(chuàng)可)20160308-1的《提貨暨索賠通知書》,載明:“鑒于:……為了維護我行合法權益,現依據《監(jiān)管協議》的約定向貴公司提出如下要求:一、鑒于主合同逾期且《監(jiān)管協議》約定我行行使質權的方式為簽發(fā)以我行為提貨人的提貨通知書給貴公司,現我行向貴公司發(fā)出如提貨通知(見附件),請貴公司在接到本通知書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我行交付出質鋼材。二、如果貴公司不能在前述要求的期限內將出質鋼材交付給我行的,則貴公司應向我行支付賠償款人民幣30030717元。三、在貴公司收到我行出具的《解除質押監(jiān)管通知書》前,貴公司仍應按照《監(jiān)管協議》的約定,繼續(xù)履行《監(jiān)管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四、本通知書不得視為對我行任何權利的減損或任何義務的增加?!痹撏ㄖ獣健短嶝浲ㄖ獣份d明貨物品名、規(guī)格/型號、生產廠家(產地)、數量、重量:圓鋼,160mm*10m,寶鋼鋼鐵,1009件,2560.5955噸;圓鋼,200mm*10m,寶鋼鋼鐵,409件,1618.7594噸;圓鋼,200mm*12m,寶鋼鋼鐵,169件,756.7995噸;圓鋼,160mm*12m,寶鋼鋼鐵,81件,232.413噸;圓鋼,160mm*12m,寶鋼鋼鐵,30件,86.55噸;圓鋼,180mm*10m,寶鋼鋼鐵,249件,755.115噸;圓鋼,180mm*12m,寶鋼鋼鐵,139件,510.735噸;小計:2086件,6520.967噸;盤螺,8,中天鋼鐵,324件,759.266噸;小計:324件,759.266噸;H型鋼,298*12m,日照,1310件,1006.08噸;小計:1310件,1006.08噸;合計:8286.313噸。再查明:2012年10月起,存放于常熟市興港路36號、常熟市鋼城路1號的鋼材陸續(xù)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在執(zhí)行相關涉鋼貿案件過程中,依法委托福州外輪理貨有限公司對常熟市興港路36號長江庫1、2、4號庫及室外堆場、常熟市鋼城路1號梅李庫3號庫及室外堆場的鋼材的規(guī)格、數量、型號、品名、廠家進行清點。福州外輪理貨有限公司清點后于2016年7月26日出具《理貨報告》,載明理貨結果為:總件數402502件,總噸位41877.75噸。該報告所附《匯總清單》載明:“鋼城路1號梅李庫:……興港路36號長江庫:……圓坯4847.60噸、H型鋼2273.11噸……盤螺2642.24噸……”。該報告還附有各倉庫和堆場的堆放平面圖和理貨清單。之后,本院依法委托常熟市價格認定中心對上述鋼材在2017年2月22日本地區(qū)的市場價格進行認定。2017年3月16日,常熟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關于涉案鋼材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載明:上述鋼材在2017年2月22日本地區(qū)的市場價格為105776841元。該結論書所附《價格認定明細表》載明:“一、常熟市興港路36號長江庫:……2.品名:圓坯,現狀:中銹、連鑄坯,數量:4847.60噸,認定單價:2200元/噸,……3.品名:H型鋼,現狀:較新,數量:2273.11噸,認定單價:3000元/噸,……7.品名:盤螺,現狀:輕銹、不影響使用,數量:2642.24噸,認定單價:3050元/噸,……”。2017年9月,本院在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上公開拍賣上述鋼材。第一次拍賣過程中,上海嵐帛實業(yè)有限公司以最高價135843800元競得上述鋼材。經清點、稱重,常熟市鋼城路1號倉庫內鋼材為9189.25噸、常熟市興港路36號倉庫內鋼材為29579.30噸,最終成交重量合計38768.55噸,比《理貨報告》確認的41877.75噸減少3109.2噸。根據鋼材品類、重量并計算實際成交單價,本院退還買受人10139828.91元,實際成交價格為125703971.09元。2017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7)蘇0581執(zhí)恢71號執(zhí)行財產分配方案(第一次分配),載明:“……參與分配申請人二:常熟交行,……被執(zhí)行人:……創(chuàng)可公司……。本院在執(zhí)行本案中發(fā)現,本院受理……等三十件涉鋼貿案件,……各權利人分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執(zhí)行中,……向本院申請參與分配。因上述案件所涉被執(zhí)行人財產混同存放,經本院多次組織盤點、聽證,無法確定具體權屬。經協商,相關申請執(zhí)行人同意整體處置并支付相關費用后,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比例分配?!蛏鲜鲣摬恼加脗}庫費用尚未確定,經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本院決定預留相關費用后,分配相關申請執(zhí)行人人民幣1.1億元(先發(fā)還訴訟費后,按債權本金比例發(fā)還)。具體金額如下:……六、常熟交行債權本金162266300元,訴訟費1297859.6元,分配29781920.35元?!?。上述常熟交行的債權共涉及11家被執(zhí)行人,其中常熟市智旺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判決本金為19999937元、銀行主張本金為17290500元,常熟市寶鑫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判決本金為14749421元、銀行主張本金為14749400元,常熟市展瑞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判決本金為17801868.41元、銀行主張本金為17801800元,常熟市宏運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判決本金為14834517元、銀行主張本金為14834500元,常熟市貴方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判決本金為14747506.4元、銀行主張本金為14747500元,常熟市華宏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判決本金為19999283元、銀行主張本金為19999300元,常熟市鴻凱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判決本金為13426202.38元、銀行主張本金為13426200元,常熟市創(chuàng)世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判決本金為4948825元、銀行主張本金為4866300元,創(chuàng)可公司的判決本金為17367302.86元、銀行主張本金為17367300元,常熟市昆迪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判決本金為9834946元、銀行主張本金為9483500元,常熟市冶京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的判決本金為17699961元、銀行主張本金為17700000元,合計判決本金為1654097770.1元、銀行主張本金為162266300元。2018年1月26日,本院向常熟交行發(fā)放執(zhí)行款29781920.35元。2018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17)蘇0581執(zhí)恢71號執(zhí)行財產分配方案,載明:“……八方物流(福州)有限公司就梅李庫倉庫及堆場主張倉儲費6136360.67元。常熟長江港務有限公司主張租金損失21436172元。經協商,八方物流(福州)有限公司僅主張200萬元,常熟長江港務有限公司僅主張800萬元。本院系列案件收取執(zhí)行費675765元,預留被執(zhí)行人拖欠工資款463600元,支付理貨費用171511元、評估費60000元、實際執(zhí)行費用800元,退還各方訴訟費小計4582347.73元,余款109749947.36元,債權本金共計600537000元,以債權本金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分配比例為18.2753015%,具體金額如下:……六、常熟交行債權本金162266300元,訴訟費1297859.6元,第一次分配29781920.35元,第二次分配1170594.81元,共計分配30952515.15元?!链?,涉及江蘇省常熟市興港路36號(長江庫)、鋼城路1號(梅李庫)鋼貿案件中,涉案公司所有的鋼材拍賣款分配完畢?!?。2018年7月17日,本院向常熟交行發(fā)放執(zhí)行款1170594.81元。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常熟交行還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常熟交行于2012年5月3日制作的《交通銀行蘇州分行動產質押業(yè)務質押物價值審核確認單》復印件一份及附件商品價格查詢圖復印件4頁,該審核確認單載明載明《動產質押合同》所涉質物的貨物品名、規(guī)格/型號、生產廠家、數量、重量、核定價格、總值,其中圓坯的核定價格為3500元/噸、總值為2282萬元,盤螺的核定價格為3940元/噸、總值為299萬元,H型鋼的核定價格為4260元/噸、總值為428萬元,合計總值為3009萬元,上述價格參考的是審核確認單附件即交通銀行總行公司部公布的該種類鋼材在上海等五個產地近六個月的均價和最低價。證明涉案質物在出質時的單價以及最低價值金額為30030717元。2.《鋼材執(zhí)行款分配明細表》復印件兩份,載明常熟交行的債權共涉及11家商戶合計貸款余額162266450.05元,以及兩次執(zhí)行分配款項按各商戶貸款余額分配的金額,其中創(chuàng)可公司的貸款余額為17367302.86元、第一次分配金額為3187545.12元、第二次分配金額為123907.75元及費用300元。證明原告對執(zhí)行分配款進行了分割,用于歸還各借款人結欠的貸款。3.《保險單(正本)》、《保險貨物清單》、《財產綜合保險條款》原件各一份,其中《保險單(正本)》載明保單打印時間為2012年5月2日、被保險人為創(chuàng)可公司、保險金額為2000萬元,證明質物在交付時依約辦理了保險,且保險公司核實了被保險貨物的品名、規(guī)格型號等詳細清單。被告中儲公司對上述證據質證后認為:1.對審核確認單及其附件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組證據不能證明鋼材的市場價值,鋼材的市場價值應當通過第三方評估確定。審核確認單顯示的鋼材總值是3009萬元,并非《出質通知書》載明的30030717元,可見原告可以自行確定所謂的最低價值并隨意調整。2.分配明細表是原告自己制作的,原告的分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分配明細表中的常熟市創(chuàng)世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常熟市鴻凱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無關。3.被告無法確認保險公司印章的真實性,保險單、保險貨物清單、保險條款的真實性由法院考量。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沒有提供保險單正本原件,不清楚本案中原告出示的保險單正本原件的來源。這些材料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進行了審核。被告中儲公司還向本院提交了設置質物標簽的照片復印件一組,共12張,均顯示一捆鋼材外部設置了質物標簽,標簽中的質權人均為常熟交行、監(jiān)管人均為中儲公司,其中無日期顯示的照片2張,出質人分別為常熟市展瑞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寶鑫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日期顯示為2012年9月1日的照片1張,出質人為常熟市冶京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日期顯示為2012年9月28日的照片4張,出質人分別為創(chuàng)可公司、常熟市昆迪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冶京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展瑞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日期顯示為2012年9月29日的照片3張,1張照片中的出質人為常熟市寶鑫物資貿易有限公司,2張照片中的出質人均為常熟市智旺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日期顯示為2012年9月30日的照片2張,出質人分別為常熟市宏運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常熟市貴方物資貿易有限公司。證明被告已經按照三方監(jiān)管協議的約定粘貼了質物標簽。原告常熟交行對上述證據質證后認為:質押鋼材交付時,被告確實對鋼材進行了標識,被告提交的照片與履行交接手續(xù)時一致。照片上日期的真實性不能以顯示的日期為準,即使日期是真實的,也只能證明這一時間點上存在標識,不能證明被告在整個監(jiān)管過程中完整地履行了監(jiān)管義務。庭審中,原告常熟交行、被告中儲公司一致確認:出質時鋼材已經在倉庫,質物轉移占有時,原、被告和創(chuàng)可公司的人員都到場對鋼材進行了驗收,原告和創(chuàng)可公司共同向被告指明鋼材的存放地,被告在鋼材上掛了質物標簽并進行了噴漆。在金融借款案件起訴前,被告根據監(jiān)管協議第5.10條的規(guī)定,在每周一10時前向原告?zhèn)魉土速|物進出庫和庫存的電子數據。原告常熟交行還陳述:根據監(jiān)管協議第2.3條的規(guī)定,創(chuàng)可公司向原告提交的權屬和品質證明文件包括商品貿易合同、鋼材入庫單、增值稅發(fā)票、運輸單據等,創(chuàng)可公司提交的有原件、有復印件,原告核實了增值稅發(fā)票原件,其余沒有核實。出質后,三方每半個月巡視一次,巡視過程中發(fā)現有質物標簽缺失了。被告中儲公司還陳述:出質后,被告主要采取派人巡視、在鋼材上粘貼標簽、在區(qū)域內噴漆的方式進行監(jiān)管。根據監(jiān)管協議第5.6條的規(guī)定,被告建立了質物登記統(tǒng)計制度。根據監(jiān)管協議第5.8條的規(guī)定,被告建立了質物出入庫臺賬登記記錄,由于本案涉及的鋼材在出質后就沒有動過,所以沒有出入庫記錄。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商品融資質押監(jiān)管協議、動產質押合同、質物清單、出質通知書、出質通知書(回執(zhí))、本院(2013)熟商初字第0336號民事判決書、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蘇中商終字第01341號民事判決書、本院(2015)熟執(zhí)字第01757-1號執(zhí)行裁定書、提貨暨索賠通知書、提貨通知書、EMS全球郵政特快專遞、轉賬支票、進賬單、交通銀行蘇州分行動產質押業(yè)務質押物價值審核確認單、商品價格查詢圖、鋼材執(zhí)行款分配明細表、保險單(正本)、保險貨物清單、財產綜合保險條款;被告提交的照片;本院調取的理貨報告、關于涉案鋼材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本院(2017)蘇0581執(zhí)恢71號執(zhí)行財產分配方案、債權明細、匯款通知、收據等執(zhí)行案卷材料,以及本案的庭審筆錄等予以證實。本院認為:原告常熟交行與被告中儲公司以及出質人創(chuàng)可公司簽訂的《商品融資質押監(jiān)管協議》,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根據該協議,出質人創(chuàng)可公司將訴爭鋼材(圓坯2086件、6520.967噸,盤螺324件、759.266噸,H型鋼1310件、1006.08噸)交付給原告常熟交行設立質押,原告常熟交行委托被告中儲公司進行保管、監(jiān)控。現原告常熟交行要求被告中儲公司歸還保管的訴爭鋼材,因訴爭鋼材部分短少、部分被法院強制拍賣,客觀上已無法歸還,故對原告常熟交行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常熟交行要求被告中儲公司對不能歸還的鋼材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應根據《商品融資質押監(jiān)管協議》的約定進行分析?!渡唐啡谫Y質押監(jiān)管協議》第14.1條約定,丙方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情況包括:1.在監(jiān)管期間,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由于丙方未盡到保管責任導致質物毀損、滅失、質物變質、短少、受污染的;2.丙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辦理質物提取、變更、轉移的;3.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確認《質物入庫質押申請/批準單》,由此造成甲方質權滅失或部分滅失的;4.因丙方原因,存放倉儲質物的倉庫受到司法機關或任何管轄機構的限制或禁止的;5.因丙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的規(guī)定,未及時通知甲方或未采取適當的應急措施的;6.因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其他情況。本案訴爭鋼材,在2013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組織清點和聽證時,原告常熟交行指認圓坯短少295件、H型鋼短少27件,被告中儲公司未能證明該部分鋼材沒有短少,因此,被告中儲公司應對該部分短少的鋼材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其余仍在倉庫的圓坯、盤螺、H型鋼,由于出質人創(chuàng)可公司未能按約歸還原告常熟交行的承兌匯票墊付款以及其他主體提出權利主張等原因,自2012年10月起被法院查封并最終被法院拍賣,因此,被告中儲公司對該部分鋼材并不存在違約情況,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短少鋼材損失金額的計算,《商品融資質押監(jiān)管協議》第14.1條約定,丙方違約應承擔質物實際損失的賠償責任。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經法院委托價格認定,仍在倉庫的圓坯、H型鋼的單價分別為2200元/噸、3000元/噸,該價格是確定短少鋼材價值的依據。因此,被告中儲公司應賠償原告常熟交行2091022.76元(2200元/噸×295件÷2086件×6520.967噸+3000元/噸×27件÷1310件×1006.08噸)。關于原告常熟交行要求被告中儲公司賠償利息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北京中儲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2091022.76元(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常熟農行方塔支行,賬號:10520101040018662)。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5395元,由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負擔151867元,被告北京中儲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3528元。(原告同意其預交案件受理費中剩余部分2352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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