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西華章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7426579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贛0103民初618號 |
案號 | (2021)贛0103執(zhí)271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發(fā)布日期 | 2021-07-0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江西華章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歸還原告李亞偉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85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計算); 二、被告江西華章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歸還原告李亞偉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7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計算); 上述第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李亞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38元,減半收取2919元,由被告江西華章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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