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重慶市德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50011620****286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黔0222民初6659號 |
案號 | (2021)黔0281執(zhí)103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盤州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重慶市德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 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秦明祥貨款 300 226 元,支付從 2016 年 11 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9 月 7 日期間的資金占用費 65 499.3 元,以 上款項合計 365 725.3 元。從 2020 年 9 月 8 日至貨款付清之日 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未付貨款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 5.775%進行計 算。 二、駁回原告秦明祥的其他訴訟請求。 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按 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 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3 937 元,由被告重慶市德感建筑安裝工 程有限公司負擔 3 393 元,原告秦明祥負擔 544 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 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 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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