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城法(直)罰字[2018]第2100101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新天地集團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轉供公共供水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案件名稱:杭州新天地集團有限公司擅自轉供公共供水案被處罰人姓名:杭州新天地集團有限公司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11月23日到2018年3月19日期間,當事人杭州新天地集團有限公司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杭州市下城區(qū)石祥路69號杭政儲出[2015]21號地塊工地施工用水表后接分表及鋪設水管至國網(wǎng)電力安橋110kv輸變電工程工地提供施工用水。當事人未能出示供水企業(yè)審批同意手續(xù)。依據(j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該行為系擅自轉供公共供水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罰款行政處罰依據(j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六)項行政處罰決定:罰款人民幣伍百元整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到中國建設銀行繳納罰款行政處罰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處罰機關名稱: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4-16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城管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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