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南碧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10130****156M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0114民初4200號 |
案號 | (2020)粵0114執(zhí)42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花都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花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廣東南碧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履約保證金1000000元; 二、被告廣東南碧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的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5年12月4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廣東南碧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人工費損失267400元; 四、被告廣州市龍英投資有限公司對被告廣東南碧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第一、二項中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98元,由被告廣東南碧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市龍英投資有限公司連帶負擔132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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