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富公(新)行罰決字[2020]0095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宏旭建設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04月18日上午9時許,民警在杭州市富陽區(qū)新登鎮(zhèn)昌東村千島湖配水工程管理房建設工地檢查時發(fā)現(xiàn),杭州宏旭建設有限公司未按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申報務工人員方某星等人的信息,被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信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18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新登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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