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超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903MA****9Y7E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903民初245號 |
案號 | (2019)蘇0903執(zhí)243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鹽城市鹽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鹽城市鹽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5 |
發(fā)布日期 | 2019-12-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江蘇超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東莞市精益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設備價款573600元及違約金(其中80000元從2018年8月30日起、100000元從2018年9月30日起、100000元從2018年10月30日起、100000元從2018年11月30日起,193600元從2018年12月3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被告張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536元,減半收取4768元,由被告江蘇超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張軍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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