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蛙稻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MA1G825J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滬0101民初4465號 |
案號 | (2021)滬0101執(zhí)654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蛙稻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業(yè)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代償款本金2,550,000元;二、被告上海蛙稻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市中小微企業(yè)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管理中心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550,000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利率計算);三、被告梅雁航對以上判決主文第一、二項中被告上海蛙稻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內向被告上海蛙稻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200元,減半收取13,600元,由被告上海蛙稻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梅雁航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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