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國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馮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1011367****962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冀0207民初3792號 |
案號 | (2018)冀02執(zhí)1439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6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國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王淑清1000000元,并以該款為基數(shù),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給付原告利息;被告樊東華、鈕祝紅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原告王淑清對被告樊東華在北京國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100萬股的股權及其派生權益,在本判決第一項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00元,由被告北京國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樊東華、鈕祝紅承擔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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