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惠州市年年豐糧油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文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3618757-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67號 |
案號 | (2016)粵5281執(zhí)8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普寧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普寧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發(fā)布日期 | 2016-1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王星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還原告廣東普寧匯成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至2015年11月13日尚欠87723.95元,從2015年11月14日起至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2.07125%計)。 二、被告郭文城、陳偉勝、年年豐集團有限公司、惠州市年年豐糧油有限公司、汕頭市年年豐油脂有限公司對被告王星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271元,保全費5000元,合共5927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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