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2016)洪知侵糾6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被控侵權產品與ZL20111456256.X的專利文獻對比,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包含了ZL20111456256.X專利權利要求中1和8中所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落入了ZL20111456256.X專利的專利權保護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有上述行為均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所以被請求人制造、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一種氣體傳輸裝置及其安裝方法發(fā)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111456256.X)的專利權侵犯。 |
行政處罰內容 | 請求人徐仁春就其“一種氣體傳輸裝置及其安裝方法”專利(專利號:201110456256.X)與被請求人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本局提出處理請求。本局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照《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一條組成合議組。被控侵權產品與ZL20111456256.X的專利文獻對比,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包含了ZL20111456256.X專利權利要求中1和8中所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落入了ZL20111456256.X專利的專利權保護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有上述行為均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所以被請求人制造、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一種氣體傳輸裝置及其安裝方法發(fā)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111456256.X)的專利權侵犯。根據《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條第五款之規(guī)定,本局做出如下處理決定:對請求人的處理請求不予以支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09-21 |
決定機關 | 南昌市知識產權局 |
法定代表人 | 漆洪波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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