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西宏盛能源開發(f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4000078****749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晉0106民初1674號 |
案號 | (2019)晉0106執(zhí)17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2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截止2017年12月4日,被告山西省物產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利息、復利、罰息共計17251049.55元,自2017年12月5日起被告山西省物產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未能按時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罰息,由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分別按照《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編號分別為:公借貸字第2014綜貸349號、公借貸字第2014綜貸783號、公借貸字第2014綜貸788號)第5.4條約定的計算標準向被告山西省物產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計收復利。 二、若被告山西省物產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按時且足額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償還1475萬元(包含利息14741804.75元、罰息8195.25元),則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放棄本案其它訴訟請求。若被告山西省物產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未能按時且足額向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償還1475萬元,則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權按照本協(xié)議第一條所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被告山西宏盛能源開發(f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宏盛安泰煤業(yè)有限公司、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業(yè)有限公司對本協(xié)議第一、二條中被告山西省物產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債務償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案件受理費125306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62653元,由被告山西省物產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并支付給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被告山西宏盛能源開發(f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宏盛安泰煤業(yè)有限公司、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業(yè)有限公司對案件受理費的支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放棄本案其它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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