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恒穎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70067****640F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粵0784民初166號 |
案號 | (2021)粵0784執(zhí)25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鶴山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鶴山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湖北恒穎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門市中浩精密電子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49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應以欠款金額2927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從2020年8月1日起計至2020年8月28日止;以欠款金額4967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從2020年8月29日起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江門市中浩精密電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31.63元、財產保全費525.30元,訴訟費合共1056.93元(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湖北恒穎超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原告江門市中浩精密電子有限公司預交的訴訟費1056.9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湖北恒穎超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案件受理費1056.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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