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金地稅稽罰[2017]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金華市物資再生綜合利用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2013年1月-12月,在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中發(fā)放給員工的過節(jié)費、室外補貼費、交通費補貼、水電補貼等合計245240元,未按規(guī)定并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5434.37元。2.2014年1月-12月,在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中發(fā)放給員工的過節(jié)費、室外補貼費、交通費補貼、水電補貼等合計131950元,未按規(guī)定并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0138.27元。3.2015年1月-12月,在公司的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中發(fā)放給員工的過節(jié)費、室外補貼費、交通費補貼、水電補貼等合計268468元,未按規(guī)定并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9389.12元。以上違法事實由稅務稽查工作底稿、詢問(調(diào)查)筆錄、個人所得稅計算表(扣繳報告)、工資(福利、補貼等)發(fā)放表、相關記賬憑證及發(fā)票復印件等證據(jù)材料證明,我局已于2017年1月11日書面告知了稅務行政處罰有關事項,你單位未提出異議于2016年10月7日至2016年12月27日對你(單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扣繳義務人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稅務行政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處以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22480.89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1-17 |
決定機關 |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梁梁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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