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東方銀座萊茵城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606****076L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遼0191民初818號 |
案號 | (2021)遼0191執(zhí)232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翟沁軍與被告沈陽東方銀座萊茵城置業(yè)有限公司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被告沈陽東方銀座萊茵城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翟沁軍購房款355019元;三、被告沈陽東方銀座萊茵城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翟沁軍購房款利息(以355019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機構逾期貸款利息計算)四、駁回原告翟沁軍的其他訴訟請求。HYPERLINK"http://192.0.100.134/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192628"l"21" "_blank"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9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翟沁軍負擔2725元,由被告沈陽東方銀座萊茵城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272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10900元,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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