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上城法罰字[2018]第3102482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涉嫌破壞城市綠化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單位名稱: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經查明,2017年12月9日21時30分案發(fā)時,當事人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破壞上城區(qū)西湖大道262號前單位綠地,從事清除綠化帶內綠化進行鋪設混凝土的行為,經現(xiàn)場測量,破壞單位綠化面積為5.2平方米(長2.6米寬2米),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屬于破壞城市綠化的違法行為,應依法處罰。依據《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將破壞的城市綠化恢復原狀;2:罰款人民幣壹仟壹佰元整。本機關作出罰款決定的,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本市建設銀行(機構代碼:0055103015)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1-10 |
決定機關 | 上城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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