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永嘉稅稽罰[2018]65 |
違法行為類型 | 永嘉縣恒正閥門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間,你公司在與溫州正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盤德貿(mào)易有限公司沒有發(fā)生實際購銷業(yè)務的情況下,通過中間人陳國強等人,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非法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0份。經(jīng)查實,你公司在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間向稅務機關抵扣了進項稅額290712.11元并列支了相應成本。以上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行為,構成偷稅。鑒于你公司在首次談話時主動交代全部違法事實,積極配合專案組檢查,并在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了全部抵扣的增值稅稅款,根據(jù)2018年9月18日永嘉縣稅務局專題會議紀要精神,依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屬于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2000]1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guī)則〉的公告》(2016年第78號)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公司非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行為,處以120000元的罰款。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0-29 |
決定機關 | 國家稅務總局永嘉縣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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