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同發(f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2108467****182E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1084民初1370號 |
案號 | (2021)蘇1084執(zhí)11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高郵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高郵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同發(f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代償款45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其中300萬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實5際償還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其中150萬元,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二、被告陳智慧、戴琴、江蘇慧勤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條所確定的款項向原告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陳智慧、戴琴、江蘇慧勤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蘇同發(f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400元(已減半收?。?,由被告江蘇同發(f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陳智慧、戴琴、江蘇慧勤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共同承擔(該款原告已申請緩交,四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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