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統(tǒng)決審字〔2018〕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杭州青山湖科技城投資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實統(tǒng)計資料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經查,該公司2018年3月上報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表號:206-1表)報表中存在填報數與實際數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第七條規(guī)定,構成了提供不真實統(tǒng)計資料的違法行為。鑒于該公司能積極配合檢查,如實說明情況,主動修正數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并參照《浙江省統(tǒng)計行政處罰裁量實施細則》進行量罰。本局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于2018年8月20日前將書面整改報告送達杭州市統(tǒng)計局,并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警告并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中國建設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yè)部所屬網點(機構代碼:0015069008)。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代收點直接收繳。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統(tǒng)計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或起訴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贾菔薪y(tǒng)計局2018年8月8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08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統(tǒng)計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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