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蘇州凱利工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50860****906K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508民初5319號 |
案號 | (2021)蘇0508執(zhí)469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0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0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鄒惠巧、凌榮華結欠原告陳濤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31250元(截至2021年8月28日),被告鄒惠巧、凌榮華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原告陳濤歸還借款本金30萬元,支付利息331250元、律師費2萬元,共計651250元。此后的利息以37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1.25%自2021年8月29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履行方式:2021年9月至12月每月28日前歸還利息46250元;2022年1月28日歸還本金50000元,利息46250元;2022年2月28日歸還本金50000元,利息45000元;2022年3月28日歸還本金100000元,利息44375元;2022年4月28日歸還本金100000元,利息43125元;2022年5月28日歸還本金100000元,利息41875元;2022年6月28日歸還本金100000元,利息40625元;2022年7月28日歸還本金150000元,利息39375元;2022年8月28日歸還本金150000元,利息37500元;2022年9月28日歸還本金200000元,利息35625元;2022年10月28日歸還本金200000元,利息33125元;2022年11月28日歸還本金200000元,利息30625元;2022年12月28日歸還本金200000元,利息28125元;2023年1月28日歸還本金50000元,利息25625元;2023年2月28日歸還本金50000元,利息25000元;2023年3月28日歸還本金200000元,利息24375元;2023年4月28日歸還本金300000元,利息21875元;2023年5月28日歸還本金200000元,利息18125元;2023年6月28日歸還本金200000元,利息15625元;2023年7月28日歸還本金200000元,利息13125元;2023年8月28日歸還本金200000元,利息10625元;2023年9月28日歸還本金200000元,利息8125元;2023年10月28日歸還本金200000元,利息5625元;2023年11月28日歸還本金250000元,利息3125元。二、被告凌云、蘇州凱利工貿有限公司、蘇州子滿堂家紡有限公司、蘇州吳苑絲韻絲綢工藝品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原告陳濤在被告鄒惠巧、凌榮華履行2021年8月30日全部款項后,向法院申請解除對被告凌云、蘇州凱利工貿有限公司、蘇州子滿堂家紡有限公司、蘇州吳苑絲韻絲綢工藝品有限公司銀行賬戶的財產保全。被告鄒惠巧、凌榮華按約足額履行歸還本金總額達到2000000元時,原告陳濤免除被告凌云對剩余欠款的連帶保證責任。若被告鄒惠巧、凌榮華任意一期未能按約足額履行,原告陳濤有權就被告鄒惠巧、凌榮華全部未履行款項,一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四、原、被告就本案再無其他糾葛。五、案件受理費訴訟費41700元,減半收取2085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25850元,由被告鄒惠巧、凌榮華、凌云、蘇州凱利工貿有限公司、蘇州子滿堂家紡有限公司、蘇州吳苑絲韻絲綢工藝品有限公司負擔,于2021年8月30日前直接支付給原告陳濤。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協(xié)議經各方當事人在協(xié)議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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