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被告曹見珺、濮陽市華隆建設工程(集團)鑫發(fā)有限公司償還原告申鳳梅借款本金471萬元及利息300萬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償還原告本金20萬元, 2019年12月30日前償還本金10萬元,2020年12月30日前償還本金73.5萬元,2021年12月30日前償還本金73.5萬元,2022年12月30日前償還本金73.5萬元,2023年12月30日前償還本金73.5萬元,2024年12月30日前償還本金73.5萬元,2025年12月30日前償還本金73.5萬元,利息300萬元自2026年開始至2028年每年12月30日前償還100萬元。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44480元,減半計收22240元,由被告曹見珺、濮陽市華隆建設工程(集團)鑫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