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合﹞應急罰﹝事故﹞﹝2021﹞1-2-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中建八局第四建設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3·3”瞞報事故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2020年3月3日16時30分你單位承建的合肥長海醫(yī)院項目工地發(fā)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傷3月9日該受傷人員死亡。你單位瞞報了該起事故。你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消除施工現(xiàn)場照明亮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事故隱患對分包單位未嚴格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且瞞報事故。證據(jù)一:《關于中建八局第四建設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3·3”瞞報事故的處理決定》(合應急〔2020〕127號)和事故調查報告;證據(jù)二:調查詢問筆錄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等的規(guī)定依據(jù)《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參照《安徽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2020版)》的規(guī)定擬對你單位作出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貳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另事故瞞報行為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參照《安徽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2020版)》的規(guī)定擬對你單位作出處人民幣壹佰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綜上決定給予警告合并處人民幣壹佰零貳萬伍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01 |
決定機關 | 合肥市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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