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慶市精誠拖拉機零部件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4082468****035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皖0104民初2274號 |
案號 | (2019)皖0104執(zhí)62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慶市精誠拖拉機零部件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代償?shù)淖饨鸨鞠?874606.30元; 二、被告潛山縣匯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楊建勇、姚詠、姚東元、胡玉英、姚軼對被告安慶市精誠拖拉機零部件有限責任公司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潛山縣匯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楊建勇、姚詠、姚東元、胡玉英、姚軼對被告安慶市精誠拖拉機零部件有限責任公司破產(chǎn)申請受理后的租金利息299043.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并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資金占用費,以代償款417365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日萬分之五計算; 四、駁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926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54926元,原告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負擔8418元,被告安慶市精誠拖拉機零部件有限責任公司、潛山縣匯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楊建勇、姚詠、姚東元、胡玉英、姚軼共同負擔465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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