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貴陽捷能電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115MA****3PX4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891民初3337號 |
案號 | (2020)蘇0891執(zhí)10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貴陽捷能電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實聯(lián)長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質保金2128896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2128896元為基數(shù),從2018年9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二、被告煙臺舒馳客車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駁回原告實聯(lián)長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831元,減半收取11916元,由原告實聯(lián)長宜淮安科技有限公司負擔245元,由被告貴陽捷能電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煙臺舒馳客車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671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貴陽捷能電動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煙臺舒馳客車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賬戶名稱: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銀行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銀行賬號:623263610012595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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